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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柏庐幼儿园章程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6日]
昆山市柏庐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建设现代幼儿园制度,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昆山市柏庐幼儿园;英文表述为 Kun Shan Bai Lu Nursery School ;住所地址为昆山市玉山镇柏庐新村15号;邮政编码为215300;官方网址为http://blyey.ksedu.cn/。事责任。本园是一所实施三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园面向本学区招生,招
第三条  本园由昆山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生对象为 3-6周岁适龄幼儿,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9个班级,总体不超过36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幼儿园文化
第五条
办园宗旨:发展孩子,服务家长,成就教师。
办园理念:以人为本,开发潜能,和谐发展。
发展目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新课程,努力建设办学理念新、师资力量强、教育管理好、保教质量高的学园、乐园、花园式的幼儿园。 
第六条 坚持“立足于早期、着眼于全面、致力于创新”的办园思路,以制度文化规范人、物质文化陶冶人、精神文化激励人。依托积淀百年的柏庐思想文化,汲取本土资源及中华传统文化的经典内容,进行传统文化与现代幼儿园教育的有机融合,凸显人文科技教育特色。
园风:和谐 活泼 务实 奉献
教风:眼中有孩子  心中有目标  处处有教育
学风:勤于动脑 乐于动手
园训:把信心献给自己、把爱心献给孩子、把安心献给家长、班忠心献给事业
幼儿园标识:
幼儿园园歌:《我有一个家》
纪念日:5月29日
园刊:《柏庐园》
第七条 幼儿园按照依法治园、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幼儿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主持幼儿园全面工作,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园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幼儿园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幼儿园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园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幼儿园党组织考察,园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园长任命(聘任)。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订幼儿园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幼儿园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园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幼儿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园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幼儿园安全稳定工作。
9.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幼儿园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幼儿园基层党组织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共青团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幼儿园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幼儿园设置教科研、教技、人事、后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园沟通,保障幼儿家长参与幼儿园与幼儿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幼儿园重大问题由园务会议决策。园务会议成员为正副园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园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园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幼儿园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幼儿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幼儿园及其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学习生活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幼儿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幼儿园法律顾问。为幼儿园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幼儿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幼儿园指派,以幼儿园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幼儿园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建立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申诉处理机构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幼儿园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园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园、教职工、幼儿园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园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幼儿园意外伤害园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园方、教师和幼儿园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课程审议等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幼儿园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坚持保教结合原则,严格执行幼儿园生活作息制度,各环节安排合理,无消极等待现象。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环境,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体现安全性、开放性、启发性;提供多种多样的活动材料,引发、支持幼儿园的游戏和各种探索活动。
尊重关爱每一位幼儿园、无体罚与变相体罚。注重培养幼儿园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建立平等、和谐的师幼关系,创设安全、愉快的精神环境。
第二十二条  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园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以幼儿园的全面发展为本,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将游戏作为幼儿园学习的主要方式。根据儿童学习与发展的规律,制定教育计划,选择和调整教育内容,注重加强课程内容之间、内容和幼儿园的学习经验之间,以及学习经验之间的有机联系,引导幼儿园主动、积极、富有个性地发展。
第二十三条  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园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园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园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园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汉语言文字为幼儿园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组织启发式、游戏化教学活动,灵活运用各种手段,激发幼儿园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活动中个别关注、分层指导、面向全体相结合,并保证互动的频率和有效。
提供更多的操作探索、交流合作、表现表达机会,支持和促进幼儿园主动学习。
能用多种方法了解和评价幼儿园,并能运用评价结果指导下一步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构建幼儿园、年级组、班级三级科研管理网络,以课题研究为载体,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及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根据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做好设备维护更新及技术培训提高工作。充分发挥幼儿园网站、班级网页微信、微博的作用。做好教玩具的制作及登记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实行幼儿园、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管理。
幼儿园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园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重视对幼儿园社会性教育,让幼儿能够接纳自我、尊重他人、善待环境,幼儿园充分利用幼儿园、家庭、社区的有效资源,对幼儿园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
幼儿园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幼儿园及其家长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科技节  开展科技节等系列活动,以科学幻想画、科普剧表演、科技小制作、讲科学小故事、做科学小实验等多种形式培养幼儿科学意识,凸显幼儿园科技特色。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园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园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制订与幼儿园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园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园体质,培养幼儿园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园身心健康。
幼儿园建立保健室,建立幼儿园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园舍、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五章  幼儿
第二十七条  凡被幼儿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幼儿园幼儿。
幼儿园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幼儿园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幼儿园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幼儿进行保育教育费减免;
3.在生活学习习惯、兴趣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4.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幼儿园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园,团结同伴,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3.爱护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幼儿园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上级规定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等形式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幼儿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幼儿。
(二)尊重幼儿人格。不得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幼儿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幼儿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幼儿园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幼儿及其家长财物。为保护幼儿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幼儿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幼儿。处分幼儿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幼儿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对体智德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的幼儿,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
幼儿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幼儿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条  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参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幼儿园对违反园纪园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幼儿园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50万元。
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各专用活动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一条   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根据保育教育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   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保障幼儿园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   通过家长会、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家庭访问、网络论坛活动等平台,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形成家园教育合力。
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五十五条   本园依靠柏庐社区、城中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园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幼儿园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