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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文明行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8日]
昆山市文明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行业是精神文明建设“九五”计划中提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路子,是落实“提高市民素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总体目标的重要载体。为了充分发挥文明行业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在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增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是整体提高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在职工中普遍开展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同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的有效途径;是充分调动广大职工自觉开展创建活动,发动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创建文明行业是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形成“服务人民、奉献社会”良好社会风尚的需要;是各行各业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改善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的需要;是各行各业两个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 文明行业是指:以职业类别为划分,或以区域的服务对象为主体,从事同一业务和工种的系统,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质量、队伍素质、管理水平、企业文化处在全市同行业的前列,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称赞的示范行业。
第四条 创建文明行业是本市创建文明单位和近几年来开展全行业规范服务过程活动的发展、延伸和提高,是文明单位和全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活动发展的新阶段、新目标。文明行业的创建,要先从同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关系密切的“窗口”行业和行政执法单位抓起,在已实现全行业规范服务达标的行业中开展。
第五条 文明行业的创建,是从规范的合格服务提升到优质服务的过程,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创建文明行业要从各行业的实际出发,坚持“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要充分体现“行业创建、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
第六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行业的工作作为各行各业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的重要抓手,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规划,定期研究,并纳入行业党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二章 文明行业的创建管理
第七条 创建工作要按照市文明委的部署,在各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行业内各级党政组织认真组织创建,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给予关心支持,进行监督和评价。各行各业要根据市文明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行业的实际,制定文明行业创建规划,抓好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是创建文明行业的组织者和责任者,要根据文明行业的标准,把创建工作纳入到各单位(部门)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并把规划目标与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基层第一线,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第九条 文明行业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在对创建行业进行正式验收之前,市文明办将组织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群众,按照《暂行规定》,对创建行业进行综合测评考核。
第十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文明行业创建的协调、指导和检查考核、测评及日常管理工作,使其保持先进性。
第十一条 创建文明行业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本行业创建文明行业的规划、方案和措施,组织协调本行业所属各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和工作机制,开展内部检查,组织社会各界和群众代表对行业的各项工作进行视察和明查暗访。
三、总结推广文明行业的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四、沟通创建行业所在地区、社区和部门的横向联系,协调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建立文明行业的档案。主要有:文明行业概况、创建规划、管理制度、创建文件、主要会议材料、主要活动记录、文明行业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励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第三章 文明行业的命名和表彰
第十二条 文明行业的考评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避免形式主义。考核以明查暗访、抽查相结合,行业自评及主管部门评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测评相结合。考核评估工作由市文明办牵头,由市文明行业考核评估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凡按照市文明行业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通过自查基本符合文明行业标准的创建行业,可向市文明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在各行业申报的基础上,经市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报请市文明委审核,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命名、表彰。
第十五条 文明行业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行业,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不符合标准、难以得到社会认可、失去典型和示范作用、以及发生严惩问题或质量下降的行业,命名机关及市文明办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已经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昆山市文明行业暂行规定》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