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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文明单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8日]
昆山市文明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做文明市民,创文明单位、建文明城市”活动的中心环节,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部门整体素质、增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对职工进行“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的生动形式,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镇、本系统、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规划、领导、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党风廉政好。具体是:领导班子要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要求,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模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党员的示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党政领导重视文明单位建设,干部、群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有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创建活动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二)加强思想教育,道德风尚好。具体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学习、实践活动,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五爱”、“四有”、“三德”教育,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水平,正确处理国家、单位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发扬团结友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倡导积级向上的社会风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三)生产稳定发展,工作成绩好。具体是:认真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实行科学民主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非生产单位,特别是执法单位(部门)要文明执法,诚信服务,管理规范,绩效显著,社会评价好,群众满意度高,达到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重视教育科学文化,思想素质好。具体是:重视智力投资和文化建设,参与“学习型城市”建设活动,积极组织群众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群众的文化素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杜绝参与邪教活动,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常住人口无计划外生育。
      (五)安定团结,公共秩序好。具体是:经常进行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干部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勇于同各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作斗争。落实生产、治安防范措施,开展综合治理,治安情况好,一般刑事案发案率低于规定指标。赌 博、迷信、大操大办婚丧等问题得到有力制止。对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
      (六)环境整洁优美,安全生产好。具体是:持之以恒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单位内外环境整洁,除害灭病,防止食物中毒等工作成效显著,卫生工作达镇级以上先进单位标准。因地制宜绿化、美化环境,达到“绿化合格单位”标准。搞好安全生产,年重伤率、年事故死亡率低于上级规定指标。“三废”治理达到市环保标准,职工生产福利设施比较完备,社会保障措施落实。
第六条   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可参照上述文明单位基本标准,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具体指标。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建设
      第七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标准,结合本行业的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八条   各创建单位要认真制定创建规划,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职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的期限,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教育职工树立明确的创建意识,使每个职工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把自己的本职工作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去。
      第十条   创建单位要始终抓好创建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活动。要着重搞好基础建设,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楼组、五好家庭以及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结合的原则,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评选质量。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十三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按党组织或行政隶属关系进行书面申请。各镇对所属单位进行评选时要听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系统对所属单位进行评选的要听取所在镇意见。条、块双方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四条    凡要申报创建文明单位的单位(部门)必须在申报年先填写创建规划,否则作放弃处理。被推荐为文明单位的,需填写文明单位登记表,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是标志基层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一般要逐级升格。苏州市级在昆山市级中产生,江苏省级在苏州市级中产生。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优异,创建活动成效突出的单位,经上级文明委同意,可以越级申报苏州市、江苏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七条   通过年度市级文明行业考核验收的单位(部门),不再参与昆山市级文明单位评比,但享受昆山市级文明单位同等荣誉,并优先申报苏州市级文明单位,其行业下属符合文明单位争创条件的单位(部门)在数量上予以适当放宽。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条   各镇、各系统在两个文明建设评选表彰活动中,对先进单位一般只发证书,不发牌匾。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本单位获得最高一级文明单位称号的牌匾。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镇、各系统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再接再厉,在巩固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水平。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属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昆山市级文明单位委托各镇、各系统党委管理,苏州市级以上(包含苏州市)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奖励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创建规划,有计划安排文明单位争创单位进行集中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四)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五)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部门、地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共建活动的单位要以“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讲求实效”为原则,制定共建规划,落实共建措施,开展共建活动。
      (六)在两届评比之间,发现文明单位有不符合标准或质量下降的情况,要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到期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要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七)制定各镇、各系统文明单位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本地区、本行业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八)针对有条件的镇、行业和单位可依据系统工作和目标管理的要求,进行科学、系统的管理和指导,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二十四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在非评比年中复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争创单位在考核验收前一个月必须向社会公示,平时需主动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市级文明单位在正式递交文明委表决之前都将在媒体上集中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反响和人民群众意见,保证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镇、各系统党委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所作的解释各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已经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印发的《昆山市文明单位管理规定》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